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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五八章 一tou极为重要的猪(3/3)

可以分得很细,于是就给了判案官员一定的量刑范围,这一小小的改变实际上有着极为重要的法制意义,这是一个无意间的步。

当然,此时在场的众人,包括扶苏在内都还会不到这个步的意义。

另一个更优秀的在于笞刑是可以重复判罚的。

人只有一个鼻,割了就没了,因此你不能叛一个人两次劓刑,但笞刑可以。只要受刑的位恢复了正常,就可以继续打,想打多少次打多少次……

在改革之前,原本解决的方案是加重刑罚。

因为昭法中有累犯加重的原则,即同一个罪行屡教不改者加倍惩罚。但这样有时候会造成罪刑不相适应的问题。

不过在崇尚重刑轻罪的昭国,这小瑕疵并不会令人不愉快——除了受刑人。

而笞刑的到来也带来了一个问题——数罪并罚的问题。

现代各国对此问题的解决方案主要基于四原则:收,并科、限制加重以及折中原则。

中国所采取的是收与先并后减相结合的方式。

收的意思是,如果有数个罪行中有一个罪行被判死刑或者无期徒刑,这个罪行的判罚就会收掉别的判罚,其余各罪不再单独宣判。

这个很好理解,如果犯罪分都已经被判死刑了,再判罚他个有期徒刑是没有意义的。

而先并后减的意思是,假如某人因为其中一个罪行被判5年,他的另一个罪行被判18年,合计应该是23年。但因为总刑期不满三十五年,因此最多只能判他20年。

经过商议和解释(主要是扶苏的解释),众人最终决定同样采取收与先并后减的方式对数罪并罚行判决。

但同样规定了笞刑的最刑不得超过一百,因为超过这个数字很可能导致受刑人死亡或者终生残疾,与减刑的原则不符。

在总刑罚超过一百之后,就将适用比笞刑更重的刑——放。

同时,对于刑的尺寸、用刑位等参数,各位老刑法人也对其了细致的规定。

甚至规定了用刑途中不得换人、用刑过程中不得休息、不得更改用刑位置——规定后的用刑位被确认为了,等等扶苏都没能想得到的细枝末节。

之所以众人会这么自然而然地对细节参数行规定,是因为度量衡的重要已经了每一个昭人的心中。

后人总以为统一度量衡之事是在中国一统之后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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