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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分得很细,于是就给了判案官员一定的量刑范围,这一
小小的改变实际上有着极为重要的法制意义,这是一个无意间的
大
步。
当然,此时在场的众人,包括扶苏在内都还
会不到这个
步的意义。
另一个更优秀的
在于笞刑是可以重复判罚的。
人只有一个鼻
,割了就没了,因此你不能叛一个人两次劓刑,但笞刑可以。只要受刑的
位恢复了正常,就可以继续打,想打多少次打多少次……
在改革之前,原本解决的方案是加重刑罚。
因为昭法中有累犯加重的原则,即同一个罪行屡教不改者加倍惩罚。但这样有时候会造成罪刑不相适应的问题。
不过在崇尚重刑轻罪的昭国,这
小瑕疵并不会令人不愉快——除了受刑人。
而笞刑的到来也带来了一个问题——数罪并罚的问题。
现代各国对此问题的解决方案主要基于四
原则:
收,并科、限制加重以及折中原则。
中国所采取的是
收与先并后减相结合的方式。
收的意思是,如果有数个罪行中有一个罪行被判死刑或者无期徒刑,这个罪行的判罚就会
收掉别的判罚,其余各罪不再单独宣判。
这个很好理解,如果犯罪分
都已经被判死刑了,再判罚他个有期徒刑是没有意义的。
而先并后减的意思是,假如某人因为其中一个罪行被判5年,他的另一个罪行被判18年,合计应该是23年。但因为总刑期不满三十五年,因此最多只能判他20年。
经过商议和解释(主要是扶苏的解释),众人最终决定同样采取
收与先并后减的方式对数罪并罚
行判决。
但同样规定了笞刑的最
刑不得超过一百,因为超过这个数字很可能导致受刑人死亡或者终生残疾,与减刑的原则不符。
在总刑罚超过一百之后,就将适用比笞刑更重的
刑——
放。
同时,对于刑
的尺寸、用刑
位等
参数,各位老刑法人也对其
了细致的规定。
甚至规定了用刑途中不得换人、用刑过程中不得休息、不得更改用刑位置——规定后的用刑
位被确认为了
,等等扶苏都没能想得到的细枝末节。
之所以众人会这么自然而然地对细节参数
行规定,是因为度量衡的重要
已经
植
了每一个昭人的心中。
后人总以为统一度量衡之事是在中国一统之后才
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