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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节(2/4)



3这一预约,此后未再专章讨论,只在卷七自述政治理想时屡有涉及。

政治学17

4既由民间选任,则监察会议便代表民主

,释义参看卷三章七,以及卷二章一注。卷四章八至九,十一至十三详论共和政,亚氏推崇它为一般城可以施行的优良政

这里另有不同观,举以诽议柏拉图政治思想。克尔译本注统称行止各节为亚氏对于法律篇的“咕噜”。

27政治学

安排也是可疑的;他规定每一公民[在各自的份地上]有两幢分离的房屋1。生活于两幢房屋中对于家务和田亩的理并没有什么好

4柏拉图:法律篇卷五734e、735a。

1柏拉图:法律篇卷三691693e、71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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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同上卷五74e,说“四倍”。

2柏拉图:法律篇所说混合政,卷三701e、卷四710,作为极端平民政和僭主政治的中和,卷三693d、卷六756e,又认为是多数制民主政和一长制君主政的中和。所说君主政的实例为波斯,民主政的实例为雅典;柏拉图所取于君主制的不是**,所取于民主政的不是暴民统治,其本旨乃在舍彼所短,用彼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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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宪法或其它较近于贵族政的型式。的确有些思想家认为理想的政应该是混合了各的政;因此,他们就推崇斯达式的制度。这些思想家都把斯达政看作君主政一长制

4“埃伏尔”斯达监察官,共五人,始于莱喀古士时。监察官凭借其对城各执政人员包括王室在内

、寡少数制和民主多数制政三者的混合组织3[但他们对于三者的解释却又各不相同]。有些人认为斯达的二王代表君主政,其长老会议则代表寡,至于埃伏尔监察

致于全无产业而乏

1同上卷五745。亚氏在本书卷七18,也规定每人各授予两份地。

2波里德亚共和政

可是,另些人又认为监察会议实际表现为僭主政治;只在斯达式的日常生活习惯以及会餐制度中,才显见他们的政有民主神1。在法律篇中,论辩的主旨却认为民主政和僭主政的两合组织2是最优良的政制度,人们或者宁愿把它列最恶劣的政中,或者竟不算它是一。凡能包较多要素的总是较完善的政;所以那些混合多的思想应该是比较切合于事理3。又,法律篇中所陈述的政实际缺乏君主政的要素,他专重寡和民主两要素而且是偏向于寡那一方面的。这在他所拟行政人员的选任方法上4可以明显地看到。行政人员先由票选方式选举好几倍的名单,然后签作最后的决定,这的确是民主制度而兼有寡的方式。但另外两办法则又是寡财阀质的:其一,法律迫较富有的公民必需席公民大会5,选举行政人员,并参加其它政治权

此节遽称之为两合而指责它取短舍长,认为是最恶劣的政,理由是不充分的。自1265b至126a6止,苏斯密尔怀疑这些并非亚氏原著。

、“自由”实际为自由

他所拟的整个政既不是民主平民政也不是寡,而趋向于那称为共和政2的中间型式,这中的公民以有重装备的甲兵为限。这倘使作为大多数城可以采行的制度而言,那是没有谬误的,但他把它作为仅次于他所初拟的理想城,这就不相宜了:如果仍从理想的立法,那么人们也许宁愿采取拉尼斯

3依1294a10,政的要素为“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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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监督和审判权力,逐渐凌驾各行政机构之上,至公元前第五第四世纪间,五个监察官实际上执掌了国政。

柏拉图:法律篇着意于均贫富,所以规定份地每大小相等,以后不得分割或转移。照柏拉图的规定超数女一定无产而乏。但斐登的限制人实际上也难以施行。科林斯人在地中海各建有许多民地,足见他的人超过初限。

3卷四,亚氏认为斯达政制兼顾品德和人数是“贵族”和“民主”平民的混合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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