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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
3这一预约,此后未再专章讨论,只在卷七自述政治理想时屡有涉及。
政治学17
4既由民间选任,则监察会议便代表民主
,释义参看卷三章七,以及卷二章一注。卷四章八至九,十一至十三详论共和政
,亚氏推崇它为一般城
可以施行的优良政
。
这里另有不同观
,举以诽议柏拉图政治思想。
克尔译本注统称行止各节为亚氏对于法律篇的“咕噜”。
27政治学
安排也是可疑的;他规定每一公民[在各自的份地上]有两幢分离的房屋1。生活于两幢房屋中对于家务和田亩的
理并没有什么好
。
4柏拉图:法律篇卷五734e、735a。
1柏拉图:法律篇卷三691693e、71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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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同上卷五74e,说“四倍”。
2柏拉图:法律篇所说混合政
,卷三701e、卷四710,作为极端平民政
和僭主政治的中和,卷三693d、卷六756e,又认为是多数制民主政
和一长制君主政
的中和。所说君主政
的实例为波斯,民主政
的实例为雅典;柏拉图所取于君主制的不是**,所取于民主政
的不是暴民统治,其本旨乃在舍彼所短,用彼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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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宪法或其它较近于贵族政
的型式。的确有些思想家认为理想的政
应该是混合了各
政
的政
;因此,他们就推崇斯
达式的制度。这些思想家都把斯
达政
看作君主政
一长制
4“埃伏尔”斯
达监察官,共五人,始于莱喀古士时。监察官凭借其对城
各执政人员包括王室在内
、寡
少数制和民主多数制政
三者的混合组织3[但他们对于三者的解释却又各不相同]。有些人认为斯
达的二王代表君主政
,其长老会议则代表寡
政
,至于埃伏尔监察
致于全无产业而乏
。
1同上卷五745。亚氏在本书卷七18,也规定每人各授予两
份地。
2波里德亚共和政
可是,另些人又认为监察会议实际表现为僭主政治;只在斯
达式的日常生活习惯以及会餐制度中,才显见他们的政
有民主
神1。在法律篇中,论辩的主旨却认为民主政
和僭主政
的两合组织2是最优良的政
这
制度,人们或者宁愿把它列
最恶劣的政
中,或者竟不算它是一
政
。凡能包
较多要素的总是较完善的政
;所以那些混合多
政
的思想应该是比较切合于事理3。又,法律篇中所陈述的政
实际缺乏君主政
的要素,他专重寡
和民主两要素而且是偏向于寡
政
那一方面的。这在他所拟行政人员的选任方法上4可以明显地看到。行政人员先由票选方式选举
好几倍的名单,然后
行
签作最后的决定,这的确是民主制度而兼有寡
政
的方式。但另外两
办法则又是寡
财阀
质的:其一,法律
迫较富有的公民必需
席公民大会5,选举行政人员,并参加其它政治权
此节遽称之为两合而指责它取短舍长,认为是最恶劣的政
,理由是不充分的。自1265b至126a6止,苏斯密尔怀疑这些并非亚氏原著。
、“自由”实际为自由
他所拟的整个政
既不是民主平民政
也不是寡
政
,而趋向于那
称为共和政
2的中间型式,这
政
中的公民以
有重装备的甲兵为限。这
政
倘使作为大多数城
可以采行的制度而言,那是没有谬误的,但他把它作为仅次于他所初拟的理想城
,这就不相宜了:如果仍从理想的
尚
立法,那么人们也许宁愿采取拉
尼斯
达
3依1294a10,政
的要素为“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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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监督和审判权力,逐渐凌驾各行政机构之上,至公元前第五第四世纪间,五个监察官实际上执掌了国政。
柏拉图:法律篇着意于均贫富,所以规定份地每
大小相等,以后不得分割或转移。照柏拉图的规定超数
女一定无产而乏
。但斐登的限制人
实际上也难以施行。科林斯人在地中海各
建有许多
民地,足见他的人
增
超过初限。
3卷四,亚氏认为斯
达政制兼顾品德和人数是“贵族”和“民主”平民的混合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