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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节(4/4)

述的责难也就可以平息了。

当我们在讨论第一个疑难时1,曾引伸到这一要旨,最后的裁决权力应该寄托于正式订定的法律。只是所有的规约总不能概括世事的万变2,个人的权力或若人联合组成的权力,只应在法律有所不及的时候,方才应用它来发号施令,作为补助3。

但怎样的法律才能作为正宗的法律,这个问题仍旧没有辩明;我们前面国经涉及的法律可能有偏向的疑难还是存在。相应于城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是合乎正义或者是不合正义。这里,只有一是可以确定的,法律必然是据政宪法制订的;既然如此,那么符合于正宗政所制订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乖

1本卷第十章。

2参看尼卷五。

3雅典政治素重旧典和成规。

公民大会以审议政事为主;如有变更成法的议案须另由司法委员加以审订,才能颁行,实际上公民大会制定新法律的事例是很少的。

有些人利用公民大会通过有违旧典的“政令”

,常被责为僭越。

执政人员如有违背成法的措施,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违制即”诉之于公审法。亚氏这里崇尚法治的意旨符合于雅典传统参看维诺格拉多夫:历代法理[vinogradaof,historical

jurisprudence]卷二章六2,“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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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政治学

戾的政所制订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

章十二1世上一切学问知识和技术,其终极目的

各有一善;政治学术本来是一切学术中最重要的学术,其终极目的正是为大家所最重视的善德,也就是人间的至善2。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

,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的“平等”

均等观念3。在这方面,这世俗之见恰好和我们在理学上作哲学研究时所得的结论相同4。

简而言之,正义包两个因素事和应该接受事的人;大家认为相等的人就该给到相等的事。可是,这里引起这样的问题,所谓“相等”和“不相等”

,它们所等和所不等者究为何

这个问题中所包的疑难应在政治学上从事明智哲学的考察。有些人可能主张,城的职司[和荣誉]应该照尚优原则,分别低不平等地

于任何方面有所优胜的公民即使在其它方面,他们同别人无异,如果他们有一,这一优就该受到尊重,而权利的分就应该符合他们各别优的大小。可是

1章九至十一以不同论考察城中公民义务和权利分的问题,也就是公民和他所应承受的事名位之间,如何能达到公平的问题。正义的要旨和法律的实质就在于使人人和的关系各得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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