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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节(2/4)

可以说是一个城的职能组织,由以确定最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也由以订立城及其全各分所企求的目的2。法律不同于政,它是规章,执政者凭它来掌握他们的权力,并借以监察和理一切违法失律的人们。

来制订的,当然不能叫政来适应法律。

有这些智虑的政治学者也应该懂得并分别最优良的理想法律和适合于每一类政的法律;法律实际是、也应该是据政宪法

2参看卷三章六政的说明。

3参看上文。

1参看卷二。

1“关于政研究的初编”

因此他必须熟悉政究竟有多少不同类型,他如果不了解这一,就无法对现实政治给予什么帮助。我们见到有些人认为平民政或寡都只有一个品。这是错误的。我们不可蹈袭这错误,应该牢记政每一类属的各个品,知了有多少品还得明白每一品的政是怎样构成的1。

1,已分清了政的三个正宗类型:君主政、贵族政和共和政,以及相应的三个变态类型:僭主政为君主政的变态,寡为贵族的变态,平民政为共和的变态。贵族政和君主政业已讲过2。研究所谓最优良的政实际上就是研究所谓“贵族”和“君主”这两3;这两和理想政一样,都须有必要的条件并以建立社会的善德为宗旨。我们在先前也已说明过贵族政和君主政的区别,并说明了君主政应该建立在何时何地4。所以,余下的论题只是一

[在正宗政方面,]原为多宪政通称而又用作一的专属名词的所谓“共和政”以及二

491政治学

但卷二所叙述的既为前人所拟的理想政,接着的后编应该是亚氏自己的理想政,这也是有些编校者把卷七卷八移接卷三之后的一个理由;可是这改编又引起其它方面的

2柏拉图:理想国501a,劝告立法家在立法创制之前,先将版上旧法制抹除净而后落笔;又,从政治家篇296a、法律篇684等节看来,他不尊重现实政治。

这样,似乎卷四至六是“政研究的第二编”。

,当指卷二和卷三;下文所述符合于卷三章七的政分类。

[在变态政方面,]寡、平民政和僭主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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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二我们在“关于政研究的初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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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倘使已认识到平民政或寡各有多而不止一,也就会懂得同样的法律就不能全都适应一切平民政或一切寡

[给予补救或改]。

,也须研究可能实现的政,而且由此更设想到最适合于一般城而又易于实行的政。世上的政论家可以分为两类:有些人追求最崇的[理想]制度,那是必须有广大的自然条件作为基础的。另一些人虽然崇尚实际政治,却老是不满自己所于其中的本系,而往往盛称拉尼1斯达或其它城的良法。有关政的建议必须以当代的固有系为张本而加上一些大家所乐于接受并易于实施的改变2。改善一个旧政就有创制一个新政那么困难,这恰相似于要人们忘掉一页老课程就有要人们诵习一页新课程那么困难。所以实际政治家就不可自囿于上述的范围,他应该像我们预先所说明的3,帮助任何现存政

1例如平民政有多少品,可参看卷六章一。

由此可知,凡有志于制订适合各的法律[或为不同政的城修改其现行的法律],就必需先行认识政的各个类型及其总数。

研究这怎样才能创制,在构成以后又怎样可使它垂于久远。这里,我们所假想的情况就是那只能实行较低政的城,这现在的确没有理想上最良好的政那里即使是良好政的起码条件也是缺乏的也不可能实行其它现存城所能实行的最良好的政,这就不得不给它设计较低的制度了。此外,第四,政治学术还应懂得最相宜于一般城的通用形式。政治学方面大多数的作家虽然在理论上各某些卓见,但等到涉及有关应用实践的事项,却往往错误很多。我们不仅应该研究理想的最优良模范

政治学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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