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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可以说是一个城
的职能组织,由以确定最
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也由以订立城
及其全
各分
所企求的目的2。法律不同于政
,它是规章,执政者凭它来掌握他们的权力,并借以监察和
理一切违法失律的人们。
来制订的,当然不能叫政
来适应法律。
有这些智虑的政治学者也应该懂得并分别最优良的理想法律和适合于每一类政
的法律;法律实际是、也应该是
据政
宪法
2参看卷三章六政
的说明。
3参看上文。
1参看卷二。
1“关于政
研究的初编”
因此他必须熟悉政
究竟有多少不同类型,他如果不了解这一
,就无法对现实政治给予什么帮助。我们见到有些人认为平民政
或寡
政
都只有一个品
。这是错误的。我们不可蹈袭这
错误,应该牢记政
每一类属的各个品
,知
了有多少品
还得明白每一品
的政
是怎样构成的1。
1,已分清了政
的三个正宗类型:君主政
、贵族政
和共和政
,以及相应的三个变态类型:僭主政
为君主政
的变态,寡
政
为贵族的变态,平民政
为共和的变态。贵族政
和君主政
业已讲过2。研究所谓最优良的政
实际上就是研究所谓“贵族”和“君主”这两
政
3;这两
政
和理想政
一样,都须有必要的条件并以建立社会的善德为宗旨。我们在先前也已说明过贵族政
和君主政
的区别,并说明了君主政
应该建立在何时何地4。所以,余下的论题只是一
[在正宗政
方面,]原为多
宪政通称而又用作一
政
的专属名词的所谓“共和政
”以及二
491政治学
但卷二所叙述的既为前人所拟的理想政
,接着的后编应该是亚氏自己的理想政
,这也是有些编校者把卷七卷八移接卷三之后的一个理由;可是这
改编又引起其它方面的
2柏拉图:理想国501a,劝告立法家在立法创制之前,先将版上旧法制抹除
净而后落笔;又,从政治家篇296a、法律篇684等节看来,他不尊重现实政治。
这样,似乎卷四至六是“政
研究的第二编”。
,当指卷二和卷三;下文所述符合于卷三章七的政
分类。
[在变态政
方面,]寡
政
、平民政
和僭主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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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二我们在“关于政
研究的初编中”
212
211
我们倘使已认识到平民政
或寡
政
各有多
而不止一
,也就会懂得同样的法律就不能全都适应一切平民政
或一切寡
政
。
[给予补救或改
]。
政
,也须研究可能实现的政
,而且由此更设想到最适合于一般城
而又易于实行的政
。世上的政论家可以分为两类:有些人追求最崇
的[理想]制度,那是必须有广大的自然条件作为基础的。另一些人虽然崇尚实际政治,却老是不满自己所
于其中的本
的
系,而往往盛称拉
尼1斯
达或其它城
的良法。有关政
的建议必须以当代的固有
系为张本而加上一些大家所乐于接受并易于实施的改变2。改善一个旧政
就有创制一个新政
那么困难,这恰相似于要人们忘掉一页老课程就有要人们诵习一页新课程那么困难。所以实际政治家就不可自囿于上述的范围,他应该像我们预先所说明的3,帮助任何现存政
1例如平民政
有多少品
,可参看卷六章一。
由此可知,凡有志于制订适合各
政
的法律[或为不同政
的城
修改其现行的法律],就必需先行认识政
的各个类型及其总数。
研究这
政
怎样才能创制,在构成以后又怎样可使它垂于久远。这里,我们所假想的情况就是那
只能实行较低政
的城
,这
城
现在的确没有理想上最良好的政
那里即使是良好政
的起码条件也是缺乏的也不可能实行其它现存城
所能实行的最良好的政
,这就不得不给它设计较低的制度了。此外,第四,政治学术还应懂得最相宜于一般城
政
的通用形式。政治学方面大多数的作家虽然在理论上各
某些卓见,但等到涉及有关应用实践的事项,却往往错误很多。我们不仅应该研究理想的最优良模范
政治学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