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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节(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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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共同利益而为之图谋优良生活者列为正宗政;反之,仅图统治阶级的利益者为变态政

章七2就政权的形态而言,正宗政可依统治者的为一人、为少数人或为多数人而分作君主王制

、贵族和共和政三个类型,变态政则相应地分作僭主、寡和平民政三个类型。

章八可是政权分类的实际不仅在执政者的人数,由资产多少而分化的社会阶级才是政权的基础:寡实在是富室的统治而平民政则为穷人的统治。其人数的为少为多只是阶级区别的属,不是阶级区别的本质。

叁章九至十三:公民资格和政治权利的分和平民政建置的原则

章九各各持有不同的正义观念:平民主义者认为人们相等同为自由人

,便应一切权利都相等。寡主义者认为人们财富不等,便应一切权利都不相等。城的目的不仅求人类的生存,而且要实现共同的优良生活,必须是对这目的有所贡献,依照所贡献的轻重,分给相应的权利。血统或财富虽都是城生存所需要,总不能单独取其一端来实现全的优良生活,要是各各作为正义的唯一依据,实属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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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十城的最治权究应寄托于平民群众或少数富室或少数贵族或最优胜的一人或僭主,殊难确定。如果说最治权不应寄托于任何人或若人而只应寄托于法律,这也难以作为定论。

章十一有人说才德有卑,政事应该付托给少数俊才硕德或唯一卓异的人,不宜寄托于平常的众人。但群众就各别而论虽多属寻常,就集而论,判断能力便不弱于专家,其财产也当不减于富室,使群众参预议事和司法机构获益尤多,所以多数之治是可取的。但无论哪一型式的统治都当遵循法律,凡掌握治权的人们,只应对法律所未及的事项,运用个人的智虑。

章十二政治德特重正义。正义依“公平”原则,把等量事于相等的人们。政治权利的分标准当以对于该团的实际贡献功绩

为衡:每一公民尽多少义务就取得多少权利。

章十三财富、、才德和集多数四者并存于城之中,各自其对于城的贡献而争取作为享受政治权利的标准。如果依据平民主义,则理应骗除才德优胜的人们,以维护多数统治,“放逐律”可视为一适当的政策。如果依据才德标准,即国内有萃的圣贤,就该奉为君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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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章十四至十八:君主政王制各品

章十四王制有五:1斯达式,2野蛮民族的酋王,3民选总裁,4史诗时代的王制,5全权君主。

章十五究王制的末一,这里存在“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两者各有所胜:人治能随机应付世事的万变而法治可免于人情的偏徇。但一般政总该遵循法律,就君主而论也应有宪法作为规范,全权君主不是良策。说法律是固定的条文,必不可能概括万机,为政须由人智熟筹法律所未周详的事件;但由一人独断也未必优于由多数人共虑。

王制行于古代较简朴的社会,到了今世这已经是不合适的了。

章十六有人说专的技艺可成就较的作品,君王专,可以造福人民。

这样的譬喻未必切当;全权君主以一人总理万机,既难免没有失误,而其人执政终,使一国自由的众人终于臣属地位,总非相宜。且世袭的后王往往无能或失德,这就不免于为害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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