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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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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生辰八字换送至对方。让对方知议婚男女的年龄。关于婚龄,民间有一些俗规禁忌。这些俗规禁忌不能不知,因为它直接影响到议婚可否继续行。一般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男女年龄是不能超过正常婚龄太多的。假如超过婚龄太多,就会有嫌疑了。为什么这么大还未娶妻呢?为什么这么大还未嫁人呢?光是这舆论的压力就够人受的。汉族有句俗话,说:“闺女大了不可留,留来留去留成仇。”就是讲忌讳女儿大了还不嫁人的。因为青年男女到了结婚的年龄不结婚,还恐怕会苟且的事情来,正如俗谚中说的“男大不婚,女大不嫁,恐怕大笑话”。然而,究竟多大才是适当的婚龄呢?在中国不同时代有不同的习尚。在西周之前和西周时期,一般认为男三十,女二十是合适的结婚年龄。《周礼?地官?媒氏》云:“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礼记?内则》云:“(男)二十而冠,始学礼。……三十而有室,始理男事。”“(女)十有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可见当是令男三十而娶是为的让其在冠礼成了之后有一个学习礼义知识的时间。另外,也还基于人发育成熟后结婚对下一代有利的考虑。如《白虎通》云:“男三十,,任为人父;女二十,肤肌充盈,任为人母。合为五十,应大衍之数,生万也。”(又见《礼记?昏义?疏》)当然,婚龄的限制,有时也因社会政治的动、战争的频繁以及经济发展的情况而发生着升降起伏的变化。如秋初期,齐桓公为争霸天下,就曾把女婚嫁的年龄降低了五岁。令“丈夫三十而室,女十五而嫁”。后来越王勾践,为了复国报仇,天阔兵源,曾下令:“凡男二十、女十七不婚者,罪及父母。”再后来,到了南北朝时代,婚龄曾被压降到男十五,女十三。这大约是我国历史上最低的婚龄规约了。唐初婚龄曾经恢复提到男二十,女十五;而唐代中后期又降至男十五,女十三的平。直到明、清两代,最低的法定婚龄还仍是男十六,女十四。建国初期,新婚姻法规定婚龄为男二十、女十八以上。1980年又改为“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除了国家,民族的法定以外,民间婚龄也有不同。一般农村偏低,城镇偏。农村习尚早婚,城市则乐于晚婚,农村一般在男二十,女十八时就开始提亲,一到规定年龄,立即结婚,有的还虚报年龄,提前结婚。这仍是“早得儿早得继”的旧思想在作怪。城市里,一般都在男三十,女二十五左右结婚。对于计划生育、晚婚晚育的理,也接受得比较自然、自觉一些。有些民族,在婚龄上还有一些特殊的禁忌。比如,达斡尔族女禁忌在母亲生自己的那个年龄结婚。还禁忌在十六、十八、二十等偶数年龄时婚嫁,以为偶数年龄结婚不吉利。一般多在十五至二十间的奇数年龄时结婚,男则无此禁忌。畲族旧时贫家多在十四五岁时就将女儿嫁门了,富家往往在十九、二十岁时嫁女。而不论贫富,都忌讳在十八岁时嫁女。俗以为十八岁时婚是不吉利的。不论男女,十八岁时结婚,婚后都将受“十八难”,故而男女双方都禁忌在十八岁那年结婚;和达斡尔族的禁忌相反,基诺族男女青年结婚喜好在偶数的年龄。如男二十岁,女十八岁时结婚就合宜,他们禁忌男十九岁,女十七岁时结婚。

以上一些婚龄禁忌都是单方面可以控制得了的。另有一些关于婚龄的禁忌是需要参考男女双方的年龄来断定的。比如男女双方年龄的差别方面,就有许多禁忌存在。汉族一般说来,习尚男比女大,但也忌讳双方年龄相差太大。如果相差十岁以上就会受到舆论的谴责,俗谚云,“年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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