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版
首页

搜索 繁体

第七十三章案件(2/2)

“诺!”董允应

大汉以忠孝治天下,因怒而杀人,以《蜀科》之法,除以死罪。杀母者,罪加一等,除以极刑。

“故赵年之案,儿臣以为为畅扬继母与后和睦,仍需以杀人罪论死赵年,而非大逆之罪。”

刘禅长叹气,说:“李悝《法经》有言:‘罪人年十五以下,罪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今赵年不过十四,免其死刑,除以笞刑即可,不知以为如何?”

刘禅面笑容,看向董允,问:“卿以为太之言如何?”

故曹叡对汉代遗留下来的律法行了废除更替,较为简约。而大汉由于以战事为先,连礼法都顾不上,更不用说重新整编汉律了。

刘璿迟疑半响,拱手:“启禀陛下,《蜀科》有言:‘男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不,诏所名捕,它皆无得系。其当验者,即验问。’今赵年不在其内,故当以死刑之。”

“继母非母?”董允蹙眉反问

刘禅微微蹙眉,以不容反驳的语气说:“赵年多遭其母陈氏待,其父又被其母杀之,其情可哀,其罪可减,故当减之。”

刘璿白齿,说:“董侍中所言,在下以为颇有偏颇。后汉顺帝时,青州毌丘长因有人辱母,白日当街杀人,潜逃被胶东国所获,国相吴祐以死刑论之。不过吴祐哀矜,念其有妻无,特令其妻与他同居,怀有其之后,再行除以死刑。”

顿了顿,董允捋着胡须,似笑非笑地说:“或当赦免赵年无罪否?”

即便如此,当时的复仇风气仍然鼎盛,替父母及师父杀人,只要不被抓住就没事,抓住多是会判死刑。如夏侯惇十四岁时,有人羞辱其师,他便将那人杀死。故董允是在试探刘璿通律法程度以及是否太过仁德。

负责审理此案的东里雄认为:“妇当以夫为主,不可戈;以母为天,却当众反刃。今陈氏情凶悍,以致夫死,凶人起于内,当除以死刑。然而,陈氏固有杀夫之罪,但自应由有司予以惩治,不能以私刑之。而赵年却逞匹夫之勇,犯下杀母之大罪,不可轻恕,《蜀科》决断,当以死刑。”

刘璿直腰背,解释说:“陛下,董侍中。在下以为陈氏虽为继母,但论亲属而言,却不及生母。赵年只因陈氏嫁给赵野,故称其为母亲。而陈氏违背夫妻之义,以刃弑夫。”

董允微微颔首,鼓掌应和:“太之言,当为彩尔!敢问太,不知赵年当以何刑?”

赵年,并且常将家中财搬回娘家。赵野虽常苦婆心地劝说妻,但却始终不见陈氏悔改。

说着,刘璿以手刃斜砍而下,说:“彼时陈氏刀挥刃之际,赵年与陈氏便无母关系,自当无‘弑母’恶行。赵年见父被杀,怒火攻心,挥刃反杀陈氏,为父报仇,自乃孝之为,故当以杀人罪论赵年。”

刘禅用手指敲着膝盖,问:“太以为哪有不妥之?”

此言一,刘禅以怪异的神看了董允,他完全是在给刘璿设

刘璿见刘禅语气定,低下了,拱手说:“陛下仁德,儿臣必鉴之。”

刘禅敲击着膝盖的手指停顿片刻,说:“继续说。”

说完,刘禅低声轻叹一句,说:“汉律多杂,还需简之,令人重编。”

本章已阅读完毕(请击下一章继续阅读!)

刘璿放下奏疏,拱手说:“启禀陛下,儿臣以为陈氏并非赵年之母。”

在去岁夏季,大汉征讨河东不利还军,从军的赵野回家,见妻待儿赵年,与其发生争吵,继而发展至夫妻互殴,陈氏发起狠来,竟然手持利刃将赵野杀死。

东汉曾有法名为《轻侮法》,此法的心就是:杀死侮辱父母者不获死罪。因此在这数十年间,很多人凭借此法中钻空为自己开脱。于是尚书张上疏请汉和帝废除《轻侮法》,汉和帝采纳。

“将朕及太之意告诉东里雄,让他重新审判。”

赵年见父亲死于非命,一怒之下冲了过来,夺下陈氏手中利刃,一刀又将陈氏杀死。

大汉的《蜀科》只是在两汉律法与其矛盾时,以《蜀科》为准,是故大汉还有两汉以来的判决之律条,文字达百万字之众,繁琐至极,非常人本难以知晓。

热门小说推荐

最近更新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