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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章 乌桓(3/7)

神、天地、日月星辰、山川及先大人有健名者,毕皆烧之。同时,、羊及货还作为匈纳的贡税及向汉魏朝贡或互市之,成为战双方的主要掠夺品。

狩猎在乌桓人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野兽中的虎、豹、貂是向匈缴纳贡献和与汉关市贸易的重要品。牧猎经济的重要也可从土文中得到证实。

乌桓人兼营农业,在西拉木域后,乌桓人逐渐定居下来,兼事一些农业。史称其“俗识鸟兽,时以四节,耕常用布谷鸣为候。地宜青穄、东墙,东墙似蓬草,实如葵,至十月熟。能作白酒,而不知作麴蘖。米常仰中国”。穄即糜。东墙,也叫沙蓬,植株可作饲料,果实可榨油或用。据《广志》云:“青黑,粒如葵。幽、凉、并皆有之。”这两耐寒作可能由幽、燕传乌桓。从西岔沟墓葬土的铁?、铁斧、铁锛、铁锄等农来看,其中有些还铸有汉字。说明这些农大多来自中原汉族地区。但在外时期,他们仍以畜牧为主。公元49年(东汉建武二十五年),迁沿边诸郡内后,对“招来人给其衣”的乌桓众发展农业提供了一定条件。至汉魏之际,乌桓再次内迁,渔、雁门等地乌桓逐渐以农业为主。

乌桓手工业也有一定发展,其中较为重要的有铸铜、冶铁、制陶、纺织等。大多控制在邑帅和落大人手中。王沈《魏书》称乌桓“大人能作弓矢鞍勒,锻金铁为兵,能刺韦作文绣、织缕毡■”。而范晔《后汉书.乌桓传》则云:“男能作弓矢鞍勒、妇人能刺韦作文绣,织氀毷”。前者说明大人控制了军等重要手工业的生产;后者说明在手工业生产中男女分工的情况。

乌桓还与汉族、匈行商品换。乌桓与汉地的经济,早已行。《汉书.地理志》云:“上谷至辽东,地广民希,数被胡寇,俗与赵、代相类,有鱼盐、枣栗之饶。北隙乌、夫余,东贾真番之利。”东汉为了保持正常贸易,在沿边设立胡市以行监督保护。护乌桓校尉所属的上谷宁城(今河北省宣化市西北,或云万全县)为重要胡市,并修筑南北两质馆,收留乌桓与鲜卑人质,以保证互市的正常行。乌桓主要以等牲畜求市,易量相当大。而乌桓换回的除“金良铁”外,还有生活必需品和奢侈品,如粮、布、帛、踩、缯等以及其它“珍货”。

乌桓与匈也存在着贸易关系。《汉书.匈传》载,西汉末王莽时,“汉既班四条后护乌桓使节告乌桓民,毋得复与匈布税。匈以故事遣使者责乌桓税,匈人民妇女贾贩者皆往焉”。说明乌桓与匈有贸易往来。乌桓近,长期与汉保持和平友好关系,匈则往往通过乌桓用换回汉地货。乌桓大人豪帅手中掌握着大量作为商品的牲畜货,对互市有控制权。通过互市,辗转盘剥落成员并得到奢侈品,一步促使贪富分化和阶级两极化。

乌桓在汉代正于由原始社会末期向阶级社会过渡的历史阶段。以个生产和个经济为基础的个是社会的组成细胞,但尚存在于氏族和落的组织之中。私有财产早已现,故婚姻嫁娶、犯罪赎死及丧葬,皆用私有牲畜等财。并且用法律形式来保护私有财产,如规定“盗不止死”。由于作为游牧落的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牲畜私有,因而其经营方式也就表现为“大人已下,各自畜牧营产,不相徭役”,即由各家各独自经营自己的畜牧业。氏族公社虽已解,但无论是牧场或山林、湖泊,仍保持氏族公有,只有一分农耕地逐渐向私有制过渡,乌桓内主要财产有两重,故落大人、氏族小帅就有权指定牧场,决策集迁徙路线,其经营方式也受此所有制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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