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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节(3/4)

尼兹:索引、公民所寄托的底层实际上是指城的各“政”。

“底层”解释参看形上等节,“品有别”。

2“先于”和“后于”的解释见形上卷五章十一。

3“变态政”详见下文。

4斯特累波640页,记以弗所城ephesus吕雪沽所订制度,有“不定期召集的公民大会”。

这类实例在希腊古籍中很少见到。

四百人执政期间,雅典的五千人公民大会也是不定期召集的,但非定制。

5斯达监察官有司法职权,普鲁塔克:拉尼嘉言汇录中欧吕克拉底达eurycratidas也曾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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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案件1。

但我们可以稍加修改,对这些政仍然维持上述的公民定义。在非平民质的政中,担任议事立法和审判司法的人们,不是那些没有限期而非专任的职司,其职司都有定期而又专任,就是这些有定期的专职人员,全或某些人员,赋有定期的议事和审判权力,他们所议所审的,则或为某些案件或为一切案件。

从上述这些分析,公民的普遍质业已阐明,这里可以作成这样的结论:一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2的人,我们就可说他是那一城的公民;二

的一般义就是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3而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集团。

章二但,依照常例,公民就是父母双方都是公民所生的儿,单是父亲或母亲为公民,即其不得称为公民;有时,这条件还得追溯更远,推及二代、三代或更多世代的祖先4。

这诚然是一个通俗而简易的定义,可是有些人将提

1参看卷二章十一。

2统治机构有议事、司法和行政三类职司,参看卷四章十四3;此节和下章只列议事和审判职司,不及行政职司,可参看本卷章十一。

3参看卷一章二。

4下文章五父母双方都是公民,其为“正宗公民”。

雅典公民条件对于公民分或宽或严,随政治情况和人增减而变更,见该章。又,雅典执政和祭司的资格曾规定必须三代两系都是雅典公民迪坦贝格:希腊碑志集第371号,又亚里士多德残篇三七四;参看赫尔曼:希腊掌故卷一118、149等节。

拜占城原例,公民资格必须父母都是公民,但在城财政困难时,曾允许仅一系的男,可缴付三十米那而籍为公民亚氏伪书:经济学卷二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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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521

样的疑问:那上三代或上四代的祖辈怎样成为一个公民的呢

里昂底尼的尔吉亚于讽刺,分也为了给自己解嘲1说,“石灰泥浆是由灰泥匠制造的,拉里萨公民是由公民匠第缪俄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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