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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这
标准,上述那些缺憾就被消除了。统治机构的职务可以凭任期分为二类。一类是有定期的,同一人不能连续担任这
职务,或只能在过了某一时期后,再行担任这
职务。另一类却没有时限,例如公众法
的审判员陪审员1和公民大会的会员。当然,人们可以争辩说,审判员和会员并未参加统治的职务,不能看作治权机构的官吏。但公众法
和公民大会实际上是城
最
权力2所寄托的地方,如果说参加这些机构的人并没有治权,这就不免可笑了;我们认为这
争辩,只在文字上寻找
疵,是不足重视的:这里所欠少的只是审判员和会员两者还缺乏一个共通的名称。为了要求事理的明晰起见,我们姑且称两者为“无定期无定职的职司”。这样我们就可以把公民界说为“参加这些职司的人们”。
[公民
分的不同底层就是不同的政
,]显然,各类政
不同于品
,其中有些为先于较优
21政治学
2例如雅典同它的同盟各
都缔结“侨民互惠公民权利协定”
政治学321
:依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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迦太基的司法情况也相类似,那里若
专职官员有权审理一
和商务协定,条约国两方侨民可以各各在侨居国兑换货币,订立契约,取得信贷,
行诉讼。
,另一些为后于较逊
,或译“法官”
[但,这里仍旧还有所疑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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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要说明的公民应该符合严格而全称的名义,没有任何需要补缀的缺憾例如年龄的不足或超逾,又如曾经被削
分是一个什么类别的事
,这类事
有品
不同的底层1其中之一为
等品
,又一为二等,依次而为其它各等;对这类事
公民考察其底层方面的关系,并不能找到共通底层,或者只能有微薄的共通底层。
称的公民,或者说儿童是未长成的公民,或者说老人是超龄的公民,随便怎么说都无关重要,总须给他们加上些保留字样。
2;凡错误或变态的政
必然后于逊于无错误的政
我们后面将说明所谓变态政
的实际意义3。相应于不同的政
底层
3雅典儿童十四岁时由坊社登记于“社长保
的册籍”
,至十八岁时为公民雅典政制42
2公民大会为城
政府的最
权力,另见卷四、卷六。
stat-salt,卷一170说,公民年龄自十七岁起。
籍或驱逐
的人们;这些人的问题正相类似,虽都可能成为公民或者曾经是公民,然而他们的现状总不合公民条件。
吉耳伯特:希腊[斯
达和雅典]政制典实,gilbert,gr。
139
neaera2。
1“审判员”
这个定义,对于一切称为公民的人们,最广涵而切当地说明了他们的政治地位。
1“底层”
;在公众法
中,这些投票断案的审判员实相当于现在的“陪审员”。公众法
担任审判者为“
长”或“审判主席”。柏拉图:法律篇767a说,依严格解释,陪审员不是一位官吏,但在他当值那一天,参加投票断案时间内,他的确可算是一位统治人员。
,公民也就必然有别。这样,我们[上述的]公民定义,对于民主政
,最为合适;生活在其它政
中的公民虽然也可能同它相符,但不一定完全切合。举例来说,有些城
不承认平民的政治地位,也没有正规的公民大会,这些城
仅仅有特别召集的无定期的群众集会4;至于诉讼案件则由行政各
门人员分别
理。譬如在拉栖第蒙,监察院审理有关契约纠纷的案件他们把这些案件分
给各监察员各别
理5,长老院的长老们审理杀人案件,其它的职官又审理其它案件。
]公民
,取义于“正直”
1特许
籍归化的公民,直译为“制造成的公民”。雅典旧章,外侨
籍为公民者,不得任执政和祭司;这样,依下文所拟公民定义,归化公民还不是“全称公民”。参看德谟叙尼:论归化公民desthenes,in
最好是
据这个标准给它下一个定义,全称的公民是“凡得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