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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节(2/4)

,应用这标准,上述那些缺憾就被消除了。统治机构的职务可以凭任期分为二类。一类是有定期的,同一人不能连续担任这职务,或只能在过了某一时期后,再行担任这职务。另一类却没有时限,例如公众法的审判员陪审员1和公民大会的会员。当然,人们可以争辩说,审判员和会员并未参加统治的职务,不能看作治权机构的官吏。但公众法和公民大会实际上是城权力2所寄托的地方,如果说参加这些机构的人并没有治权,这就不免可笑了;我们认为这争辩,只在文字上寻找疵,是不足重视的:这里所欠少的只是审判员和会员两者还缺乏一个共通的名称。为了要求事理的明晰起见,我们姑且称两者为“无定期无定职的职司”。这样我们就可以把公民界说为“参加这些职司的人们”。

[公民分的不同底层就是不同的政,]显然,各类政不同于品,其中有些为先于较优

21政治学

2例如雅典同它的同盟各都缔结“侨民互惠公民权利协定”

政治学321

:依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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迦太基的司法情况也相类似,那里若专职官员有权审理一

和商务协定,条约国两方侨民可以各各在侨居国兑换货币,订立契约,取得信贷,行诉讼。

,另一些为后于较逊

,或译“法官”

[但,这里仍旧还有所疑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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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要说明的公民应该符合严格而全称的名义,没有任何需要补缀的缺憾例如年龄的不足或超逾,又如曾经被削

分是一个什么类别的事,这类事有品不同的底层1其中之一为等品,又一为二等,依次而为其它各等;对这类事公民考察其底层方面的关系,并不能找到共通底层,或者只能有微薄的共通底层。

称的公民,或者说儿童是未长成的公民,或者说老人是超龄的公民,随便怎么说都无关重要,总须给他们加上些保留字样。

2;凡错误或变态的政必然后于逊于无错误的政我们后面将说明所谓变态政的实际意义3。相应于不同的政底层

3雅典儿童十四岁时由坊社登记于“社长保的册籍”

,至十八岁时为公民雅典政制42

2公民大会为城政府的最权力,另见卷四、卷六。

stat-salt,卷一170说,公民年龄自十七岁起。

籍或驱逐的人们;这些人的问题正相类似,虽都可能成为公民或者曾经是公民,然而他们的现状总不合公民条件。

吉耳伯特:希腊[斯达和雅典]政制典实,gilbert,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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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aera2。

1“审判员”

这个定义,对于一切称为公民的人们,最广涵而切当地说明了他们的政治地位。

1“底层”

;在公众法中,这些投票断案的审判员实相当于现在的“陪审员”。公众法担任审判者为“长”或“审判主席”。柏拉图:法律篇767a说,依严格解释,陪审员不是一位官吏,但在他当值那一天,参加投票断案时间内,他的确可算是一位统治人员。

,公民也就必然有别。这样,我们[上述的]公民定义,对于民主政,最为合适;生活在其它政中的公民虽然也可能同它相符,但不一定完全切合。举例来说,有些城不承认平民的政治地位,也没有正规的公民大会,这些城仅仅有特别召集的无定期的群众集会4;至于诉讼案件则由行政各门人员分别理。譬如在拉栖第蒙,监察院审理有关契约纠纷的案件他们把这些案件分给各监察员各别理5,长老院的长老们审理杀人案件,其它的职官又审理其它案件。

]公民

,取义于“正直”

1特许籍归化的公民,直译为“制造成的公民”。雅典旧章,外侨籍为公民者,不得任执政和祭司;这样,依下文所拟公民定义,归化公民还不是“全称公民”。参看德谟叙尼:论归化公民desthenes,in

最好是据这个标准给它下一个定义,全称的公民是“凡得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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