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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在平民政
中,“正义”就被认定为[分
政治职司的]
两者在原则上的分别应该为贫富的区别。任何政
,其统治者无论人数多少,如以财富为凭,则一定是寡
财阀政
;同样地,如以穷人为主
,则一定是平民政
。
“平等”。这确实是平等,但只限于同等人们之间的平等,不是普及全
的平等。在寡
政
中,却以[政治职司的]“不平等”分
为合乎正义。这确实也是正义,但只限于不平等人们之间而言,也不是普及全
的正义。寡
派和平民派都没有考虑这一因素是谁哪些人可以适用他们所持的原则所以两派都作
自己的错误判断。各人各照自己的利益
行论断,而大多数的人如果要他们判决有关自
的案件时,实际上就都是不良的判官。正义法意对人
有关系;正义的合法的分
是以应该付
恰当价值的事
授于相应收受的人这个要旨我已经在
理学中讲过了1。
少数控制了政权,对于这些政
,我们将怎样取名这一论辩显示了人数这个因素应该为次要的属
,一般的城
既然常常是富
少而穷人多,那么上述的特殊例
只是偶然的事件而已:寡
和平民政
的主要分别不在人数的为少为多。
政治学941
寡
和平民派对于正义各有其认识,但他们的认识既不充分,所持的正义就都是不完全的,各人都只看到正义的某些方面。
2正义,“正义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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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明每一个别事例的真相而无所遗漏。方才讲到,僭主政
是一人君主统治,依据**的原则[以主人对待
隶的方式]
理其城
的公务;如果有产者们执掌这个政治
制的最
治权,就成为寡
少数政
;反之,由无产的贫民群众们执掌最
治权,则为平民多数政
。这里所举[平民和寡
政
]的定义中就存在着第一个疑难。平民穷人政
原先已解释为多数人的统治1;但有时一个城
中代表最
治权的多数人竟然都是有产者小康之家。相似地,寡
财阀政
原先已解释为少数人的转治2;但有时一个城
中穷人少于富
,然而他们却富有才能,竟然掌握了治权。
恰好像我们方才所说,世上常常是富
少而穷人多。一个城
组织内,全
都是自由的公民,而富于资财的人则限于其中的较小
分;其一以自由为标帜,另一则以财富为依据,这些就是寡
和平民两派所各各据以争取统治权力的实际基础1。
,
于同一较古的言语。中国俗以“公
”为“正义”
观念2。
,用意相似。后世法兰西语droit和意大利语drito之为“法律”
1见章七章八。
[
照这个要旨,合乎正义的职司分
“政治权利”
这样,两者都同方才叙述的定义相违背。让我们合并以上两类定义,以便解除这个疑难财富联系于少数,而多数则同贫穷结合;于是修订寡
政
的定义为人数较少的富人控制了城
的治权,相似地修订平民政
的定义为人数甚多的贫民控制着治权;这里又遗留了另一疑难。我们的新定义要是就已经可以包括一切寡
和平民政
,那么上述偶尔可能发生的情况那些城
富
数多而穷人数少,要是其中竟然在某一城
,富
多数控制了政权,在又一城
则穷人
1自章六至八,有关政
分析,可参看尼
卷八章十以下和修辞卷一章八以下。
166
,都是源
于拉丁“正直”directu个词,同希腊语相似,兼有“义”和“法”两方面的用意。
directe
]寡
派和平民派两者虽都主张事
的平等,但对于人
的平等这个问题,他们就意见相歧了。发生这
纷歧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方才所说他们都作为自
有关案件的判官,而且
了错误的论断;另一原因
,可能和拉丁字“手指”
165
,它们的字
为对于“正直”的
路的“指示”
应该考虑到每一受任的人的才德或功绩“公民义务”。
digitas或“正直”
2见章七章八。
章九其次我们须先确定主张寡
政
和平民政
者各人所持有的原则,并辨明他们各各所包
的正义法律
841政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