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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节(2/4)

息勒尼平民当局一时杀死五百富人,其余逃亡富人结队反攻,两方伤亡惨重,其后媾和,尽许富室归还本

参看卷五章十1注、本卷章一36注。

,但这一章亚氏又转回到卷五的论题。卷五所叙保全各法,除一般通用的手段外,对各所专用的手段只讲到了一长君主制分,所以亚氏在本卷论述“建置”平民城其中极端平民形式为当代行的政时,又兼及了他们的“保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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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为这一次内战即狄奥多洛xiv34所记公元前401年的

2以下所说关于宗教和教仪两项措施,照原文未能分别孰为克勒斯叙尼、孰为息勒尼先辈的政策,亦不能确切地说两地是否同样采取了两项措施。

当代的平民英雄们中于取媚平民群众,往往凭借公众法没收私财以济公用1。但真心实意护其政的人们应该纠正这恶习。他们应该订定一条成例,凡经法判决的罚款或被没收的财完全给神庙,为祠祭节庆之用,不得转为平民公产或缴府库。这样,课罚照

4参看卷五章十一3239。

1吉耳伯特:希腊政制典实卷二231。

政治学353

章五凡有志于创制这极端民主形式的政而为之立法的人们[后来]将会知自己的职责不仅在于创业,怎样维持所创立的政使不致衰亡,才是真正的要图。一个城,在任何品的政之下,总可以存在两天或三天[但必须是能够经受时代考验的制度方才实际上可说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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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政治学

创制的是平民政或寡,都属相似,必须确信:只想包揽并尽可能地加有利于自己一方面的势力,并非良好的政策,凡能维护其所创政于久远的,才可说是良好的政策。

1卷五的政分类异于卷四卷六“一长君主政”两型王制与僭制

所以,立法家应慎重注意各政所以保全和倾覆的原因1这一论题我们先前已经研究过了他们应该据那些要领尽心创制一个足以持久的基础2。他们应该对于一切破坏因素及早为之预防;他们必须为他们的城订定整习惯不成文法或成文法律,垂之后世,在这法典中,必须特别重视一切为之保全的方法;立法家们,无论其从事

民政时还有其它一些措施,例如雅典克勒斯叙尼所用以促平民势力的各措施,以及息勒尼平民统治创业先辈所采取的各项政策2,也是有益的:新兴后至的族和宗社要使它们依傍于先在的旧族而得以共存;各族特殊的教仪祭祀要在公开的场院奉行而[逐渐加以废除或合并]减少一内[纷杂]的祠坛3;总之,应该施行方法使全公民解除狭隘的关系和传统的信仰,尽可能地互相混合。又,僭主们所用的一些策略,对于平民政[的极端形式]也相适应。我们可举一些实例,如:对于隶们的放纵,对于妇女和儿童的放纵4这放纵,如果不超越某一阶段,既合于权宜,也

事属有利。又,默许大家“任情行事,逞意生活”也是同样有效的策略;许多人会拥护这样的政;克己复礼为人类所难能,群众大多数喜没有纪律为之节制的生活。

希腊人除若节日祀奉各通行的神外,许多氏族各有秘传的鬼神,其祭祀多设于族内首领的家室或私室的坛庙。亚氏此节认为各宗私祀有碍全公民的混合。但雅典政制章二十一,说克勒斯叙尼改编坊社时曾保证各族照旧奉行其私祀,这与此节所说不尽相符。

3吉耳伯特:希腊政制典实卷二230,说公元前462年,息勒尼在阿尔基雪劳第四arcesilaus4死后改建为平民政时,可能引新族新宗。雅典克勒斯叙尼改编坊社,引新族使同归族相混合事,见希罗多德569、亚氏雅典政制二十一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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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全[原政]的各方法”见卷五。本卷的论题应为“建置”

,除外于“[立宪]诸政”。卷四卷六中若的平民和寡,卷五就没有提及。因此有些校勘家心疑卷五是另一单独专篇,是后世编者把它五六两卷之内的。但本卷许多章节回顾到卷四卷五的某些章节;这里37一句同章二34、章四7语相符,显见卷四卷五实应为卷六的“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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