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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节(3/4)

旧,犯罪的人同样保持警戒,而平民群众既然没有可以作为利己的私图,就不会亟亟于固人罪了。政治告发宜力求减少;对诬告者应课以大的罚金,以防止人们的轻率检举2。

这类控诉平常都施之于贵要阶级,平民党人就不会被人告发;但这不能算作正直的治,大家所当遵循的政策应该是让所有公民全都效忠于其政府,护其政,即使不能使人人克尽忠,至少不要激怒任何人对政府发生敌忾。

极端平民政一般地施行于人繁盛的城,这

1“充公”原字从“平民”

,词义为“[把私财]平民化”

,即没收私财以济公用。平民城的公众法因陪审员以平民贫民为多,没收富室财产的法案时常提。例如雅典法,本来对于犯重罪者始判死刑或放逐终,或罚作隶;没收财产则常常联同这些重罪重刑一并决定。但党人凯觎富室财产时往往任意检危害城、不利民众、亵渎神明等模糊而严重的罪状,鼓动法,造成判决。参看赫尔是hern

:希腊掌故卷二125;索尼逊:雅典共和国的刑法thonisen,droit

de

la

rep。

ath。121页。

2雅典成例:政治控案倘使不能获得陪审群众五分之一的票数,则不仅控案不能成立,原检举人须罚款一千特拉赫,并剥夺以后的检举权参看迈耶和旭曼:雅典司法程序9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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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553

的公民,要是没有津贴,就难于席公民大会。如果事先缺乏充分的库藏来支付这津贴,则负担势必落到贵要阶级上。于是当局便假手恶劣的法实行苛罚或没收私财,并举办财产税等方法,聚敛所需的款项;这些措施在往昔业已引起了许多内讧,由是颠覆了许多平民政。因此,城的库藏并不充裕的,公民大会就不宜时常召集,公众法的陪审人数较多的也应尽少开1。公众法召开的日数倘使有所限制,可以得到两方面的利益。第一,富不必再顾虑席津贴的大支顾虑,在规定只有穷公民可领津贴,富不得同样支给的城中特别严重;第二,富人们本来不能长久旷废自己的家业,现在法开审既为日无多,就不难暇参加,这样每一案件就都可获得较好的审判。反之,要是府库充裕,足够支付津贴,不要让平民英雄们以公费取悦于群众。他们习惯于把任何羡余分给群众,而群众一经受领这叙项,他们跟着就要求更多的分。用这施济方式帮助穷人,恰如注于漏卮2。可是,一个真正的民主主义者自当注意到勿使一的群众陷赤贫的困境。贫困导致平民政的各。所以,应该有一些措施保证人民维持某程度的兴旺。这些打算应照顾到所有各个分阶级

,包括原来的小康之家或富室在内;正当的办法是,把羡余积储成大宗的款项,然后以趸数济助贫民。理想的趸数必须是足够

1吉耳伯特:希腊政制典实英译本403页,说雅典公众法除节日和凶日外,时常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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