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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亦即新娘地位
于新郎地位的婚姻中,由低位升级到
位的一方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赞许,布由
位降级到低位的一方则会受到社会舆论谴责。在封建社会包办婚姻盛行时期,越级婚姻是被禁止的,尤其是地位
的一方是忌讳找地位低的一方作
偶的。而地位低的一方
于对世俗偏见、舆论压力以及婚后姻亲关系等方面的考虑也往往忌讳“攀
门”。一是恐怕事不成被人耻笑,二是提心成亲后自己的一方会受对方的歧视和
待。事实上缔结婚姻的双方,其社会地位和贫富情况也是不能不作为一项基本条件来考虑的,但理想的婚姻不会以此作为惟一的标准。等级内婚有时也通过职业内婚的形式表现
来,旧社会汉族有对某些职业卑视的俗见,比如剃
的、修脚的、当衙役的、唱戏的等等行业都被人们认为是低贱的行业,一般社会中人都不愿与这些行业中的人联姻。维吾尔族也忌讳剃
匠的儿
娶银匠的女儿为妻,以为这也是门不当,
不对。其中的原因,一是人们有职业的偏见,二是这两
职业就其经济收益上也确实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这差别几乎大到了可以把这两
职业也当作社会中的两个不同等级来看待的地步了。因此,社会地位、贫富境况差别不甚大的家
,其联姻的可能
就大些;相反,如果两个家
分属于社会地位和财力非常悬殊的两个等级(阶层),那么,其联姻的可能
也就很小了。汉族统治阶级和
婢阶级之间是绝对禁婚的,有些这方面的婚禁还被列
了法律之中而成为制度。据有关资料表明,藏族的阶级内婚制也很严格,农
主和农
之间是绝对禁止通婚的。违反者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惩治。景颇族也实行等级内婚,即官家与官家通婚,百姓与百姓通婚,百姓与官家是禁忌通婚的。傣族人忌讳与会放鬼的“琵琶”家
联姻。被认为是“琵琶鬼”的家
,其
女禁忌与其他老百姓的
女结婚,而只能与另一“琵琶”家
的
女结婚。这其中有信仰的原因,也有等级差别的原因。哈萨克族过去长期
于蒙古族的统治之下,氏族
落集团上层的“汗”、“苏丹”都由蒙古贵族充任,他们自命为成吉思汗的后裔,称为“白骨
”(托利),而被统治的劳动牧民则被贬为“黑骨
”(哈拉),即贱民。“白骨
”与“黑骨
”之间有着严格的等级贵贱的分别,是禁忌通婚的。在旧社会,珞
族内
分成“麦德”(意为主人)、“涅
”(意为低贱的人)两个等级。“麦德”自认为是血统纯洁
贵的“
骨
”,在社会上受尊敬、有地位、有完全的人
自由,即使穷了,后代仍然是“
骨
”。“涅
”被诬蔑为“低骨
”,他们的后代即使财富地位上升,甚至蓄有
隶,也不能成为“麦德”,只能成为等级地位稍
于“涅
”的“伍布”。“麦德”和“涅
”之间有着严格的等级界线,不能通婚。如果“麦德”违反了禁忌,与“涅
”结了婚,就要下降为“低骨
”的“麦壮”(麦让),而“涅
”将会被
死。凉山彝族也有此类婚俗。在统治等级的黑彝内
也还存在着
一步的等级分别。黑彝必须恪守等级内婚制。黑彝内
有所谓“
骨
”、“
骨
”、“黄骨
”之分,血统纯洁的黑彝家支称为“诺伯”,意为“血统好的诺”或“
骨
”;在历史上混杂过被隶属等级血统的黑彝家支称为“诺低”,意为“血统不好的诺”或“
骨
”;还有一
晚近血统混杂的黑彝家支称为“诺比”,意为“黄骨
”,他们的统治等级
份不被社会承认。在“诺伯”(
骨
)、“诺低”(
骨
)和“诺比”(黄骨
)之间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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