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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3/3)

姻亦即新娘地位于新郎地位的婚姻中,由低位升级到位的一方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赞许,布由位降级到低位的一方则会受到社会舆论谴责。在封建社会包办婚姻盛行时期,越级婚姻是被禁止的,尤其是地位的一方是忌讳找地位低的一方作偶的。而地位低的一方于对世俗偏见、舆论压力以及婚后姻亲关系等方面的考虑也往往忌讳“攀门”。一是恐怕事不成被人耻笑,二是提心成亲后自己的一方会受对方的歧视和待。事实上缔结婚姻的双方,其社会地位和贫富情况也是不能不作为一项基本条件来考虑的,但理想的婚姻不会以此作为惟一的标准。等级内婚有时也通过职业内婚的形式表现来,旧社会汉族有对某些职业卑视的俗见,比如剃的、修脚的、当衙役的、唱戏的等等行业都被人们认为是低贱的行业,一般社会中人都不愿与这些行业中的人联姻。维吾尔族也忌讳剃匠的儿娶银匠的女儿为妻,以为这也是门不当,不对。其中的原因,一是人们有职业的偏见,二是这两职业就其经济收益上也确实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这差别几乎大到了可以把这两职业也当作社会中的两个不同等级来看待的地步了。因此,社会地位、贫富境况差别不甚大的家,其联姻的可能就大些;相反,如果两个家分属于社会地位和财力非常悬殊的两个等级(阶层),那么,其联姻的可能也就很小了。汉族统治阶级和婢阶级之间是绝对禁婚的,有些这方面的婚禁还被列了法律之中而成为制度。据有关资料表明,藏族的阶级内婚制也很严格,农主和农之间是绝对禁止通婚的。违反者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惩治。景颇族也实行等级内婚,即官家与官家通婚,百姓与百姓通婚,百姓与官家是禁忌通婚的。傣族人忌讳与会放鬼的“琵琶”家联姻。被认为是“琵琶鬼”的家,其女禁忌与其他老百姓的女结婚,而只能与另一“琵琶”家女结婚。这其中有信仰的原因,也有等级差别的原因。哈萨克族过去长期于蒙古族的统治之下,氏族落集团上层的“汗”、“苏丹”都由蒙古贵族充任,他们自命为成吉思汗的后裔,称为“白骨”(托利),而被统治的劳动牧民则被贬为“黑骨”(哈拉),即贱民。“白骨”与“黑骨”之间有着严格的等级贵贱的分别,是禁忌通婚的。在旧社会,珞族内分成“麦德”(意为主人)、“涅”(意为低贱的人)两个等级。“麦德”自认为是血统纯洁贵的“”,在社会上受尊敬、有地位、有完全的人自由,即使穷了,后代仍然是“”。“涅”被诬蔑为“低骨”,他们的后代即使财富地位上升,甚至蓄有隶,也不能成为“麦德”,只能成为等级地位稍于“涅”的“伍布”。“麦德”和“涅”之间有着严格的等级界线,不能通婚。如果“麦德”违反了禁忌,与“涅”结了婚,就要下降为“低骨”的“麦壮”(麦让),而“涅”将会被死。凉山彝族也有此类婚俗。在统治等级的黑彝内也还存在着一步的等级分别。黑彝必须恪守等级内婚制。黑彝内有所谓“”、“”、“黄骨”之分,血统纯洁的黑彝家支称为“诺伯”,意为“血统好的诺”或“”;在历史上混杂过被隶属等级血统的黑彝家支称为“诺低”,意为“血统不好的诺”或“”;还有一晚近血统混杂的黑彝家支称为“诺比”,意为“黄骨”,他们的统治等级份不被社会承认。在“诺伯”()、“诺低”()和“诺比”(黄骨)之间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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