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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2/3)

旧时无婚姻法,俗以礼(理)为法,关于离婚之礼,古有七、三不去的说法。据《中国礼俗学纲要》云:“《大礼记?本命篇》有七,(1)不顺父母;(2)无;(3);(4)妒;(5)有恶疾;(6)多言;(7)窃盗。复有三不去,(1)有所取无所归,(2)与更三年丧,(3)前贫贱,后富贵。”此与汉族民间传说着的“七”、“三不去”意思完全一样,只是有次序和语词方面的稍异。在夫权社会中,这“七”完全是男主掌着婚姻离合大权的表白。至于“三不去”的说法,几乎是有名无实。汉族及其他一些民族都忌讳婚姻破败,夫妻分离。认为夫妻白到老,终相伴是幸福、满的姻缘。如果中途离异,便觉得丢人,是很羞耻的事。这一尤其在于女,就更是悲伤而凄惨的。旧时,离婚完全取决于男的意志。离婚叫“休妻”,就正好说明这一。虽然,有些情况下也并非男本人的意愿,如《孔雀东南飞》中的焦仲卿和宋代著名诗人陆游等,他们的休妻都是婆母的意志。但也是在“不顺父母”的名下,通过男一方来令执行的。女是丝毫没有反抗的权力和辩争的余地的。所以,“七”实际上成为女婚后一切行为中的禁条,是要小心,避免犯忌讳的。旧时维吾尔族的离婚在一般情况下,男一怒之下说了一句“塔拉克”(意为休妻):就等于宣布离婚,夫妇俩就不能呆在一起了。如果要恢复夫妇关系,必须请宣礼员或诵经人诵经。如果男方说了三遍“塔拉克”,就不能再复婚了。这一习俗禁忌虽然有警告男不要随便说“塔拉克”以免自苦果的意思,但毕竟是把离婚休妻的权力完全地、毫无保留地给了男方。伊斯兰教允许离婚,但认为离婚是无奈之举。穆罕默德说:“最惹真主厌恶之合法事件,便是离婚。”这一对回民有很大影响。但是,回族中禁忌把妇女没有生育能力作为离婚或抛弃之的条件和理由。蒙古族一般是禁忌离婚的。认为离婚最不德,是很不吉祥的事。婚后虽然情不合,特别是女方受男方的打骂、婆母的待,也不敢提离婚,只能拧着鼻过一辈。有的女离婚后,不仅要受到父母的严厉指责,在社会上也要受歧视,远亲近邻也忌讳离了婚的妇女院门屋门。台湾也忌离婚,忌在家中写休书。写离婚书多就废宅荒寺。俗谚云“休妻一片地,三年不生草”。民间甚恶之也。达斡尔族

新妇回门后,份已经变了,是人家的人了,因而娘家也时常“防着她”。鄂嫁的女儿回到娘家,禁忌刷锅。否则,娘家的财运会被她刷跑的。河南修武县也有类似的禁忌。当地民间忌讳门的姑娘摸、拿娘家的勺和火。说是“摸勺不死公公,死婆婆”,“拿火不死公公,死女婿”。还忌讳拿娘家的刀、剪,禁忌逮娘家的狗等等。说是:“恐怕日后割断娘家的关系,咬断路。”总之是生尽百法,防止嫁的姑娘再动用或者拿走娘家的东西,如果嫁后再拿娘家的东西,并且因此而发生了角、争执,那势必会影响男女两家的关系的,但是,严加防范毕竟不是好办法,怎么才能让她自觉地不拿呢?于是就用“死公公”、“死女婿”的咒语来吓唬她,以警戒之。

第32节离婚禁忌

时存在。

新妇归宁,忌把在婆家遇到的不顺心事一一说给娘家人听,又忌回到婆家,再把娘家的事不分轻重地都倒给婆家人听。这样“学”的结果常常会引起事端,影响男女两家的关系,新妇也会落一个“饶婆”的名声。因而俗间有“会当媳妇两瞒,不会当媳妇两传”的谚语。这在新妇理男女两家关系方面也确实是很有实用价值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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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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