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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节(1/4)

公民政治“权利”分配的原则,913章论辩了这些原则,连同上三章实为亚氏在首五章的基础上所建筑的本体。

1418章在政体的正宗三类型中单独申论了王制这一类型及其种别。

参看卷四开卷注释。

137

021政治学

个“全体”

1,我们如果要阐明城邦是什么,还得先行研究“公民”的本质,因为城邦正是若干许多公民的组合。于是,我们又该弄明白“什么是公民波里德2”以及谁确实可以被称为一个公民。公民的本质,犹如城邦问题,也

1依形上,卷七“全体”的意义,不同于许多无机事物的一个堆垛,应为若干“部分”的一个有机组合;以此论“城邦”

,就应该是:“许多公民各以其不同职能参加而合成的一个有机的**体系”。

2“波里”这字在荷马史诗中都指堡垒或卫城,同“乡郊”相对。雅典的出巅卫城“阿克罗波里”

,雅典人常常称为“波里”。堡垒周遭的“市区”称“阿斯托”。后世把卫城、市区、乡郊统称为一个“波里”

,综合土地、人民及其政治生活而赋有了“邦”或“国”的意义。拉丁语status、英语state、德语stat、法语字根出于sto-“站立”

,这个动词变成名词时的意义是“立场”或“形态”。拉丁语civitas字根出自cio-“召集”

,这个动词变成名词时,civis是“受征召者”

,即“公民-战士”

,许多战士集合起来所组成的只能是军队或战斗团体。这些名同,作为政治术语,称为近代邦国,都同渊源相异。汉文在五经和说文中以“国”为“郊内的都邑”

,“邦”为“封境”

,这同“波里”的字源和文义却相近似;但“波里”的内容又同中国古代和秦汉以后的“邦”

、“国”

,都不相同。

近世以city-state“城邦”译“波里”较旧译state为“邦”

“国”比较合适。

本书中由波里衍生几个重要名词:一

“波里德”

,为属于城邦的人,即“公民”。



“波里德亚”

:甲公民和城邦间的关系,乙由这种关系形成全邦的“政治生活”

,丙把这种关系和生活厘订为全邦的政治制度,即“宪法”

,丁有时就径指该邦的“政府”。



“波里德俄马”

:甲

“公民团体”

,乙较狭隘的“公务团体”

,丙有时就和“波里德亚”相同,或为政体或为政府。

从“波里”孳生的词类还有形容字作为名词指“治理城邦的人”

,现在泛称各种国家的治理者,即“政治家”。

亚氏原来专指城邦政治的理论和技术,现在也通用为各种国体的“政治学”。

从以上所举一些示例,略可见到西方近代文和汉文同希腊文脉络有异,不能有同一系列、音义相从的政治名词来一一对译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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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121

常常引起争辩;至今还没有大家公认的定义:可以在民主政体中作为公民的人,在寡头政体中常常被摈于公民名籍之外。

这里,对于因偶然的机会而获得公民称号的人们,例如特许入籍归化的公民1,我们姑置不论。一个正式的公民应该不是由于他的住处所在,因而成为当地的公民;侨民和奴隶跟他住处相同[但他们都不得称为公民]。

仅仅有诉讼和请求法律保护这项权利的人也不算是公民;在订有条约的城邦间,外侨也享有这项法权2虽然许多地方的外侨还须有一位法律保护人代为申请,才能应用这项法权,那么单就这项法权而言,他们还没有充分具备。这些人只有诉讼法权或不完全的诉讼法权,好像未及登籍年龄的儿童3和已过免役年龄的老人那样,作为一个公民,可说是不够充分资格的。以偏称名义把老少当作公民固然未尝不可,但他们总不是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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